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农场、开发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工作。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划生育、民政、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