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市以及本市跨县(市、区)(路北区、路南区之间跨区暂住的除外)居住,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