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市以及本市跨县(市、区)(路北区、路南区之间跨区暂住的除外)居住,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