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公民以及一切留住、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