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