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暂住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劝导其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