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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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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暂住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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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