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