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已废止暂住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备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者刁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