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