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卫生检疫的管理,做好防病灭病的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