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力供需状况对用工单位使用暂住人口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