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发证第十一条已废止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经批准回家暂住的,由本人携带监狱、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