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发证第十二条已废止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暂住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