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经批准回家暂住的,由本人携带监狱、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