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