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