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经批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