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