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