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项目的建议,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进行研究,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进行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报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