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五年立法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后,提出下一年度本市立法计划建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报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