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