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