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