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