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