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