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一个月前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