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将采用粉煤灰及粉煤灰制品纳入设计,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