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粉煤灰及其制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粉煤灰及其制品使用过程中的检测、检验、监督等质量控制机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