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市粉煤灰的产生、贮存、统计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产生、运输、利用粉煤灰单位(以下分别简称产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产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扶持费用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的有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税务、规划、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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