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