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下列各项优惠:
(一)列入本市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或者本市的地方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享受科研物资、科技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优惠;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享受优先贷款、优先安排能源供应的优惠;
(四)从事粉煤灰制品生产的企业,每利用一吨粉煤灰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劳保福利。
享受前款规定优惠的单位,对所留取的税费应当专门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扩大再生产以及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