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