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