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