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火、防雷等保护、维修和文物防盗工作。

文物古建筑的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