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火、防雷等保护、维修和文物防盗工作。文物古建筑的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