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文物藏品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并向河北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法批准和进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