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文物藏品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并向河北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依法批准和进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