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