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存在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也可以由人大法制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