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人大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暂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经人大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