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应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表决稿。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