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