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和网站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投诉受理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受理后当日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统一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