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研学旅行主办者、承办者和供应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配备必要安全人员,随团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工作。

旅行社承办研学旅行的,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研学旅行主办者不得安排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