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埋设墓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墓地所有人限期搬迁,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源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