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畜禽养殖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牧、放生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