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二十三道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