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调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