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
(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